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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马某某、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上诉人马某某、马**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刘*法定代理人赵**、委托代理人狄海军和上诉人马某某、马**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元。马某某、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5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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