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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公司(以下简称新创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驻马**民法院(2014)驻民四终字第687、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吴*申请再审称:新创业公司提交的会议记录和通知没有经过吴*的签字认可,该证据系新创业公司单方制作,新创业公司作出与吴*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对吴*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新创业公司提交意见称:吴*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1年4月30日,新创业公司与吴*签订《员工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新创业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企业情况,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如吴*违反上述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新创业公司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1月16日,新创业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了《人事管理奖惩制度》,该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采取培训学习方式向公司员工进行公示,应为合法有效。吴*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丢失财物与公司同事发生口角,违反值班规定,炉料申购不及时等行为,在一年内先后四次被新创业公司书面通报处分,因其行为按照人事管理奖惩制度的规定,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新创业公司依据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书》第六条第三项的约定,解除与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吴*称新创业公司提交的会议记录和通知没有经过吴*的签字认可,该证据系新创业公司单方制作,新创业公司解除与吴*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因吴*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存在过错,新创业公司依据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书》解除与吴*的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二审对吴*要求新创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正确。

综上,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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