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公司诉被告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