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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