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圆**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洛阳圆**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联委、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