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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圆**限公司与孟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圆**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洛阳圆**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联委、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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