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寺林场与方城县**村委会等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有方**寺林场与被告方城县**村民委员会、张**、谷**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国有大寺林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国有方城县大寺林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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