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有方**寺林场与被告方城县**村民委员会、张**、谷**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国有大寺林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国有方城县大寺林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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