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