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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海**有限公司与刘**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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