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龙**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郑**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柳玉坤,委托代理人张**、韩*,被上诉人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慧涛,被上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