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华**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新**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华**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华**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803元,依法减半收取8901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河**有限公司8902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