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新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胜**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新乡**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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