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新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杨**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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