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杨**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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