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四**责任公司与柘城县**销有限公司、董**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四**责任公司诉被告柘城县**销有限公司、董**、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并于2014年11月3日向法院提出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柘城县**销有限公司、董**、张**银行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