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四**责任公司诉被告柘城县**销有限公司、董**、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并于2014年11月3日向法院提出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柘城县**销有限公司、董**、张**银行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