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原告柘城**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柘城**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柘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1381元,由原告柘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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