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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为被告房屋装修,经算账,被告李**下欠原告款18900元,其出具的有欠条,该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89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欠条真实,但已还给了原告5000元,原告起诉的欠款数额不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购买原告李**房屋装修材料,尚欠款18900元,2015年5月16经双方算账,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材料款18900元,并出具“下欠李**壹万捌仟玖佰元整(¥18900元)”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要该款未果,原告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被告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李**与被告李**之间的买卖关系清楚,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应按照原告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欠款)的数额予以清偿。被告称该欠款已还了5000元,并由证人宋**出庭证言证明,因原告不认可,证人宋**出庭证言系单一证据,且被告没有其他证据足以反驳的主张,不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装修材料款18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7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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