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柘城县汇慈社区双语幼儿园诉被告金**、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柘城县汇慈社区双语幼儿园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柘城县汇慈社区双语幼儿园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柘城县汇慈社区双语幼儿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柘城县汇慈社区双语幼儿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