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柘城县汇慈社区双语幼儿园与金**、金**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柘城县汇慈社区双语幼儿园诉被告金**、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柘城县汇慈社区双语幼儿园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柘城县汇慈社区双语幼儿园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柘城县汇慈社区双语幼儿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柘城县汇慈社区双语幼儿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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