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娄**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于2016年4月1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被告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撤回本诉起诉;
二、准予被告娄**撤回反诉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负担;反诉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