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娄**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于2016年4月1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被告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撤回本诉起诉;

二、准予被告娄**撤回反诉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负担;反诉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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