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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刘*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甲诉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甲,被告刘*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甲诉称,原、被告因草率成婚,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基础,被告婚后脾气暴躁,性格怪戾,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生气吵架,又嗜迷于赌博,甚至将卖房地产款、房租用于赌博,对学生不管不问,又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为此原告痛苦不堪,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甲辩称,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不同意离婚,双方自1997年结婚至今已有近20年,在此期间双方感情总体上讲是比较好的,不然也不能维持到现在。原告提出被告不务正业,嗜述赌博不惜变卖家产,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被告截止到目前一直从事往县城各家超市及副食品门市部送货,虽然收入不多,但足可以养家糊口,对孩子更是照顾有加,也未与其她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原、被告均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取名刘*乙,现在柘城县第一高中学习。因家庭琐事及孩子生活费问题,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并相互指责,造成原告对被告产生反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在所难免,但彼此只要多关心、多交流、珍惜夫妻感情,努力去改善夫妻关系,才是解决家庭矛盾的根本途径。本案原、被告结婚近二十年之久,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此次原告诉讼离婚,其根本原因系孩子在校花费问题所引发的家庭矛盾。客观的讲孩子虽然已经成年,但目前仍在学校接受教育,并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作为父母应给予全力帮助照顾,解决孩子后顾之忧,为其打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才是父母应尽的责任。本案原告为此提出离婚理由不足,且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曹**与被告刘*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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