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冀*建诉被告毛建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冀*建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冀*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冀广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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