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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广建与毛建立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冀*建诉被告毛建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冀*建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冀*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冀广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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