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关**与被上诉人丁**、潘**、景红阁、丁**、丁**,原审被告商丘**限公司、济源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因与被上诉人丁**、潘**、景红阁、丁**、丁**,原审被告商丘**限公司、济源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丁**、潘**、景红阁、丁**、丁**于2014年8月18日向柘**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关**、商丘**限公司、济源市**有限公司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600764元。柘**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柘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关**不服原判,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关**的委托代理人郑**,被上诉人丁**、潘**、景红阁、丁**、丁**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商丘**限公司、济源市**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关**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