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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周某某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5)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至2011年底,在汤阴县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作为汤阴县某某有限公司负责人,滥用某某、财务部门委托其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申领进行初审的权利,采取购买以旧换新凭证、变造票据、填报虚假信息等手段,虚假申报补贴材料。被告人李*作为汤阴县某某局内贸科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材料的具体审核人员,未按照《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在汤阴县某某有限公司未提供有关材料原件,且没有将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的情况下,对申报补贴的材料审核通过,报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致使汤阴县某某有限公司使用虚假申报材料套取国家补贴资金108203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作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周某某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辩护人王**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周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退还,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辩护人魏**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李*为被动犯罪,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1年底,在汤阴县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作为汤阴县某某有限公司负责人,滥用某某、财务部门委托其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申领进行初审的权利,采取购买以旧换新凭证、变造票据、填报虚假信息等手段,虚假申报补贴材料。被告人李*作为汤阴县某某局内贸科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材料的具体审核人员,未按照《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在汤阴县某某有限公司未提供有关材料原件,且没有将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的情况下,对申报补贴的材料审核通过,报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致使汤阴县某某有限公司使用虚假申报材料套取国家补贴资金1082030元。

另查明,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退。被告人李*于2015年6月24日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了其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的职务证明。

2.汤阴县某某有限公司证明、营业执照、设立申请等相关材料:证实周某某为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3.《河**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河**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河**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

4.河南关于家电以旧换新企业网点备案通知书、汤阴**限公司作为家电以旧换新企业(网点)的备案登记材料、深圳创维**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5.家电以旧换新资金补贴申请材料、汤阴**医总站购买汤阴县某某有限公司格力空调真实情况的发票复印件。

6.汤阴县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出具的出库、入库登记簿复印件及情况说明:证实在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实施期间,该公司与河南**有限公司联合开展旧家电回收业务,据领取记录统计,某某公司的业务员将从该公司领取的以旧换新凭证发放给汤阴县某某有限公司共3476份。

7.安阳市物资回收总公司家电回收登记表、以旧换新凭证。

8.中国邮政**司安阳分公司出具证明。

9.汤阴县某某有限公司向汤**税局申报纳税材料验票凭证与向汤阴县某某局申报以旧换新补贴的相关发票对比情况说明、汤阴县某某有限公司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汇总表及汤**政局拨款通知书、支付凭证、收据:证实汤阴县某某有限公司虚报材料及领取财政部门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情况。

10.汤阴县某某有限公司发票查询统计系统导出的商品明细。

11.汤阴县某某局家电以旧换新回访记录。

12.汤阴县公安消防大队出警证明、汤阴县**有限公司证明。

13.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据及侦破报告。

14.安阳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汤阴**限公司采用多报虚报、套取原始普通发票存根联制作虚假发票存根联更改商品数量、客户名称等形式申报销售空调2767台、电视287台,虚报领取财政补贴资金共计1082030元。

15.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及无前科证明。

16.被告人李*的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实2015年6月24日,李*主动到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如实交代了其滥用职权犯罪的有关情况。

17.证人侯某某(原汤阴某某局内贸科科长)的证言:某某部等部门开展的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是由某某局内贸科负责的,具体工作由李*经办,她负责接收销售企业报送来的材料并进行审核。按照规定,销售企业应提供相关报送材料的原件与相应的复印件,后来李*向我反映销售企业和购买人称身份证原件提交后长时间不能返还,影响日常生活,我就和李*一起向主管领导杨**汇报了此事,领导决定审核时不需要销售企业提供购买人的身份证原件了,让销售企业把好关。随后我们就只要求销售企业提供购买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了,但其他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我也是这样对李*要求的。李*审核材料后,除非有问题的时候给我说一声,没有问题的她就直接就去找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然后将材料转交给财政局企业股。

1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我在某某公司主管销售业务及办理相关的手续,公司实际负责人为周某某。某某公司是家电以旧换新的销售网点,以旧换新活动兑换补贴的具体程序是,购买人拿着旧家电到我们公司,我们检查合格后,开具以旧换新凭证,购买人填写家电补贴申请表,他们购买新家电后,我们给其开具发票,然后将补贴款先行垫付给购买人并及时将这些信息录入以旧换新系统,随后我们将购买人身份证、购买新家电的发票、以旧换新凭证、补贴申请表及相应复印件交由某某局内贸科的李**进行审核。但某某公司在实践中从市场上购买废弃的旧家电换取以旧换新凭证、购买以旧换新凭证,并以伪造发票和补贴申请表、虚构购买人的身份及购买数量等方式骗取补贴款。当时公司第一次向某某局提供的材料是按要求提供原件的,我跟周某某说过这样不易造假,周某某说不用我操心,后来我再提交材料就不用提交原件了。李*也能看出我们造假,因为我们提交的信息显示一些农户一次购买5台家电,一些单位一次购买50台家电,这明显是虚假的,都是心知肚明的事。某某有限公司在以旧换新活动中共领取了150多万元补贴。

19.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内容:证实其受周某某委托,对某某公司向某某局报送材料中的发票复印件与向国税局报税验票凭证的相关发票原始数据进行核对,某某公司向某某局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的成分。

20.证人赵某某、李*甲、苗某某、陈某某、李*乙、韩某某的证言内容为:证实漯河市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没有委托和授权某某有限公司代为回收旧家电,汤阴县某某有限公司以购买的方式通过焦作**有限公司获得并使用了河南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以旧换新凭证。

21.证人王某某、苗*甲、庞某某、王**、史某某的证言内容为:证实某某有限公司伪造濮**销社、安阳和平宾馆、汤**牧局等单位购买家电的材料,以获取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款的事实。

22.证人于某某、李*乙、郑某某、孙某某、孙**、刘某某、王**、肖某某、秦*、袁*、袁*某、李*丙、王**、时某某的证言内容为:证实某某有限公司伪造于保庆、李**、郑**等个人购买家电的材料,以获取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款的事实。

23.被告人李*的供述:2005年我开始到汤阴县某某局工作,2010年6月份至2011年12月份我负责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主要职责是:接收并初步审查家电企业报送的备案材料、接收并审核销售企业报送的以旧换新补贴的相关材料、核对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和以旧换新系统电子数据是否相符,并负责对购买以旧换新产品的购买人进行电话回访。在某某局备案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人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存根联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交由我审核后,原件退回,由科长与主管领导签字。某某公司的材料大都是由张某某向我提交,最初我是按照程序要求审核原件与复印件了,后来主管领导杨**称可以不提供原件,我就不再要求他们提供原件了,并且杨**还给我打过招呼让我对某某公司多照顾照顾,我在对该公司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进行审核时,表面上没问题一般都审核通过了,实际上这样做是不符合规定的。审核过程中,我发现有一些个人购买五台家电和一些单位购买几十台家电的情况,并不符合汤阴本地实际,有时进行回访时,有一部分购买人联系不上,我知道里面估计有造假的情况,但材料表面上都符合条件,我就审核通过了。

2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我是某某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某某公司在参加家电以旧换新初期是创**司下属的销售网点和回收网点,后又联系了河南某某公司,领取该公司的以旧换新凭证,但没有去汤阴县某某局申请变更回收网点的备案手续。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是某某、财务部门委托我们公司对购买人的身份证、发票、以旧换新凭证等材料进行初审,并录入以旧换新系统,对符合规定的我们将补贴款先垫付给购买人,随后我们把这些材料整理好报送某某局审核,某某局审核无误后给我们出具兑付补贴的手续,再去财政局企业股兑付补贴,最后补贴款打到我的个人邮政储蓄银行卡上,具体操作上我都是让张某某去办理。实际中,我们并没有按规定进行初审,我找了一些个人和企业的信息,虚构他们购买了公司的电视或者空调,也有一些个人或单位之前在我们公司购买过一台电器,我们虚报成购买了多台,通过制作虚假的信息及发票等材料骗取国家补贴。以旧换新凭证我们前期是从创**司安阳办事处领取的,后来自己违规回收旧家电从河南某某公司换取了部分以旧换新凭证,之后又从家电回收公司的业务员手里购买了部分以旧换新凭证,以旧换新凭证上的购买人信息和旧机信息是我们根据骗取补贴资金的需要伪造的。因材料均要交由某某局的李**进行审核,且按规定应提供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这样在审核时很容易暴露出虚假的成分,我就给某某局负责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主管领导杨**送了钱让他给予照顾,之后我们再向李**递交材料时她就不再要求提供原件了,在以旧换新活动中某某局对我们公司挺照顾的,审核我们公司的材料时比较宽松,很顺利审核过关。我公司在以旧换新活动中共领取补贴款100多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受某某、财务部门的委托在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进行初审过程中,滥用职权,伪造虚假材料,套取国家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1082030元;被告人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审核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核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且犯罪较轻,可免除处罚,故对辩护人辩称的李*系初犯、认罪悔罪、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辩称的周某某系初犯、退赃、认罪悔罪及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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