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只诉被告霍**、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只于201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只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20元,共计245元,由原告杨*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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