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田**未按要求缴纳反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田**未按要求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按照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2、被告田**的反诉请求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