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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院公诉刑诉(2014)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孝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孝及其辩护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被告人孙**利用其担任襄城县**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在处理该村与平宝**公司租赁本村土地补偿款过程中,采取隐瞒事实真相重复支取的方式,将集体财产34429.54元非法据为已有。案发后赃款已退还。孙**之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河南**限公司多支付的税款7049.94元,不属于孙**所在村委的合法财产,不应认定为孙**职务侵占的数额。孙**积极足额退赃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被告人孙**利用其担任襄城县**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在处理该村与平宝**公司租赁本村土地补偿款过程中,采取隐瞒事实真相重复支取的方式,将集体财产27378.60元非法据为已有。案发后赃款已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王**的证言、紫云镇**名举报信、河南**限公司与襄城县紫云镇张庄村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收款收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关于风井线路改造会议纪要、委托书、收款条、张庄村村委发放群众补偿款清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顶山**有限公司付款委托凭证、紫**人大主席陈**情况说明、河南**限公司与紫云镇政府签订的风井线路补偿协议、记帐凭证、襄城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中**镇党委关于孙**的任职证明、张庄村村委委托襄城**贸易中心办理补偿款事宜的情况说明、襄城县**营业执照、中**织部关于加强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意见复印件、孙**、孙**、申**三人收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孙**犯职务侵占罪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河南**限公司多支付的税款7049.94元,不属于孙**所在村委的合法财产,不应认定为孙**职务侵占的数额。经查,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河南**限公司多支付孙**的7049.94元税款属孙**所在村委集体财产,该部分财产不应认定为孙**职务侵占所得,对公诉机关该部分指控,不予支持。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案发后孙**退还退赃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鉴于孙**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孝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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