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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农历6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农历12月17日生育女儿李*甲,2013年农历9月21日生育儿子李*乙。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生气吵架,无法共同生活。起初,原告为了孩子一再忍让,但并未达到与被告和好的效果。两个孩子始终生活在争吵之中,对孩子成长严重不利,为了给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特诉至法院,要求抚养女儿李*甲,儿子李*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现在两个孩子尚小,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应将两个孩子分别抚养,被告自愿抚养两个孩子,不让原告承担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农历6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1月20日生育女儿李*甲,2013年10月25日生育儿子李*乙,现随被告父母生活。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证人证言、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子女的生活环境及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女儿李*甲由原告抚养、儿子李*乙由被告抚养为宜,抚养费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所生之女李*甲由原告张某某抚养、所生之子李*乙由被告李*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二、原、被告均有探视李**、李**的权利,双方均应予协助,不得阻拦;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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