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安阳县**居委会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居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安阳县**居委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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