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有限公司与安阳优**任公司、安阳**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优**任公司、安阳**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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