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与被告国网河南**电公司、国网河**阳供电公司、国网**力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原告金**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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