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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登封**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登封**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开庭审理之前,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终结。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以行政争议已经协调解决,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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