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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以本案所涉工程与另一案有直接关系,申请人需另行诉讼为由于2015年12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460元,减半收取为4730元,由上诉人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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