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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村村委会与郭**不当得利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民委员会诉被告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县**民委员会以被告已将多领取的款项退回原告为由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濮阳县**民委员会申诉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濮阳县**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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