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民委员会诉被告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县**民委员会以被告已将多领取的款项退回原告为由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濮阳县**民委员会申诉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濮阳县**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