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阀**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齐**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阀**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齐**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阀**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阀**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齐**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3846元减半收取4192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阀**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