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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河南晋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晋**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李**本次的诉讼请求与原判决的诉讼请求没有重复。李**此次要求晋开公司支付的漏发、少发的工资、福利待遇,经济赔偿金和住房公积金都是李**应该享受的待遇,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赋予了李**新的合法权益。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晋开公司提交意见称:李**的再审申请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返还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请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及归还等职责由住房**理中心行使,李**要求晋**司归还住房公积金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李**未能就其主张的漏发、少发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经济损失等事实予以充分举证,且该诉讼请求亦经过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审理过,生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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