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滑**任公司与被告刘*、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滑**任公司诉请被告刘*支付其租赁费61337.30元,并返还租赁物顶住189个或折价赔偿12663元,被告贾**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租赁费61337.30元不是一次性计算的,不同的租赁物租赁期间不一样,计算租赁费都不一样,但其当庭未能提供其计算依据,且原告诉请被告刘*返还租赁物顶住189个或折价赔偿12663元,其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华**任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650元,退还原告河南华**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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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