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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吕*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吕*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原告委托代理人曹**,被告吕*闯、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2013年9月20日被告吕*闯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13年12月份一次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还,被告于2014年3月份向原告还款5万元,剩余1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原告诉请被告吕*闯偿还借款15万元;依法赔偿因违约产生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3倍计);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吕*闯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不存在。保留要求原告返还被告已给付的现金5万元的诉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吕*闯向原告郭**借款20万元,并于2013年9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欠到郭**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欠款人:吕*闯于2013年12月份全部还清2013年9月20日。”被告吕*闯于2014年春向原告分两次共汇款5万元,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下欠的15万元借款及违约利息。

另查明,被告曾提交答辩及反诉状,反诉要求原告返还被告已给付的现金5万元。但,在随后进行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以反诉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当庭撤回反诉请求,本院当庭裁定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部分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吕*闯向原告郭**借款20万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据,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吕*闯理应及时还款,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下欠的借款15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贷款利息3倍赔偿因违约产生的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就答辩意见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支持,对其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吕*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借款人民币15万元;

二、驳回原告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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