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薛**、被告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靳**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薛**、被告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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