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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不服被告平顶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扣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不服被告平顶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扣押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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