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不服被告平顶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扣押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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