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修诉被告中国人民财**市上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修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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