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郭**、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原告白*诉被告郭**、中国人民财**马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中国人民财**市上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郑*、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商丘**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濮阳市通达龙腾汽**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诉被告中国大地财**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濮阳市**限公司与被告王**、濮阳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