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与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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