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姜*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人民陪审员周**参加评议,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万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万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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