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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7日17时25分许,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杨*,驾驶未按规定期限审验的豫UK0065号牌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吴某某,沿济源市张苏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4km+300m路段时,车辆冲下道路掉入沟内,造成二轮摩托车损坏,杨*、吴某某受伤,后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杨*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周**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血醇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单,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杨*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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