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新野**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原告刘**与被告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孙**、孙**诉高中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贾**诉赵**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中国人**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段**与陈**、马**、高**、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国网河南**电公司与被上诉人姬**、林州**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程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林州市**有限公司与任义青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林州市**有限公司与郭**房屋拆迁权益给付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