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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诉赵**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关留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贾某某、赵某某从同居、结婚至今已经较长时间,生育两个女儿,婚姻基础较好。虽然婚后因生活琐事生气。贾某某的家人于2015年2月27日、2015年3月5日两次到赵**家中发生冲突,因贾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发生冲突的原因没有查清,原审法院以此确认贾某某、赵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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