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程超诉被告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超诉被告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超诉称:2012年6月27日,被告陈**将其位于济源市下冶镇双石桥西,村镇建筑许可证编号为2007.040的房屋产权一次性有偿转让给其,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的转让协议有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系确认之诉,即确认其与被告之间转让协议有效,但被告并未对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关于协议效力存在争议,故原告的请求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予以退还,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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