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州市**有限公司因与郭**房屋拆迁权益给付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新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新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孙**、孙**诉高中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贾**诉赵**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段**与陈**、马**、高**、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州市**有限公司与任义青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与被告新野**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林州市龙**限责任公司、中国**州市支行与被上诉人谢**、原扶保、原长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林州东**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牛*与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林州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