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王*、被告新野**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4年十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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