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案件受理费八千元,退还原告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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