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陈**与陈**、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陈**、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陈**、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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