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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黄**、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丰诉被告黄**、陶*、谢**、杭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丰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黄**、陶*、谢**、杭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陶*、谢**、杭州**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54元减半收取5927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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