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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帅**限公司与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帅**限公司与被告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先行调解,因调解未成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黄**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文书。并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帅**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宁波帅**限公司起诉称:被告曾担任原告的社会供销,从2004年至2006年共向原告借款230100元,并且向原告客户绍兴县王坛镇人民政府领取属于原告的货款211240元也未交予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2年10月17日与原告签署了一份还款协议,确认共欠原告441340元。后被告仅支付了30000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返还货款411340元,支付利息29386.50元(按照2013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算至2014年8月28日),上述合计440726.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协议书1份、明细账3份、领款凭证5份、购物、汇款申请书2份、银行汇款凭证2份、支票存根1份、民事判决书1份。

被告辩称

被告黄**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经审理,被告黄连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原系原告宁波帅**限公司的社会供销员。2012年10月17日,原、被告经结算后签订协议书1份,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货款等款项共计441340元,原告同意扣除应支付被告的业务费及工程差旅费271340元,被告实际应支付原告款项170000元,款于2013年2月7日前支付70000元,余额100000元于2013年4月30日之前付清,最迟于2013年6月30日前付清,若被告未按时付款,则原告不同意在被告欠原告的款项中扣除原告应支付被告的业务费及工程差旅费。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原告30000元,尚欠41134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货款共计441340元,原告同意在被告按协议约定期限付清欠款的前提下扣除被告应得的业务费及工程差旅费271340元,如被告不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款项,则原告不同意扣除被告应得的业务费及工程差旅费。现被告只支付原告30000元,未按约履行,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款项41134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协议中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但被告未按期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6.15%支付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8月28日止的利息损失29386.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支付原告宁波帅**限公司款项411340元,支付利息损失29386.50元,合计440726.50元。

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帐户,开户银行:中国**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帐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11元,由被告黄**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我院账号(账号户名:余**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90,开户银行:中国**姚市支行),并注明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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